突发疾病未“紧急”就医,中途转院治疗,医治无效死亡,算工伤吗?
来源:西北建筑人才网
时间:2021-10-22
作者:西北建筑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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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疾病未“紧急”就医
并中途转院治疗
是否影响认定工伤?
某甲系遵义某物业公司驾驶员,2020年9月14日11时许,某甲在公司办公室休息时晕倒在办公桌并伴抽搐,在身体状况稍缓和后自行开车回家拿医保卡,开车至自家车库后再次晕倒,后由家属送往贵州某医院治疗,入院时间为当日11时49分。9月15日,在家属的要求下经救护车将某甲从贵州某医院送至遵义某医院,9月16日11时14分,某甲因医治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成人暴发性心肌炎所致呼吸、循环衰竭。然而,有关部门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认为,死者昏厥后未及时就医,系到家后才就医,加之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转院的情况,贻误了治疗,因此,未认定为工伤。某甲家属不服,遂提起了行政诉讼。
桐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甲发生昏厥是突患重症无法坚持工作的初始症状,从病发、恶化至死亡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某甲发病后因不能正常工作,开车回家取医保卡具有正当合理性,随即家人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符合生活情理,具有合理性。某甲作为普通劳动者,并非医学方面专业人士,自身无法估计引发其短暂昏厥病因足以危及生命的客观科学常识,故其选择自己开车回家取医保卡后再去医院,不能从其死亡原因倒推回去某甲如此危重的疾病为何不及时就医,这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且由于身体素质的个体差异,不同疾病的表现严重程度也不尽相同,我们不能苛求某甲一旦突发疾病后就径直送往医院治疗。遵义某医院在遵义地区的老百姓心中是最有权威性的医院,家属希望自己的亲人得到更好的救治是人之常情, 其转院至遵义某医院治疗,有医护人员全程专业护送,不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形。故某甲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来源:桐梓县法院、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