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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注意这4种情况,无加班报批手续公司也应支付加班费!

来源:西北建筑人才网 时间:2022-04-11 作者:西北建筑人才网 浏览量:

情形一:

以约定形式安排超时工作


★案例


王某于2020年9月入职某医药销售公司,双方约定王某的岗位为销售代表,工作时间为8:30(冬季为9:00)-18:00,每周休一天。该公司规定,加班必须本人申请后经批准方有加班费。2021年8月,王某辞职,并提出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2万余元,公司以他未申请过加班为由拒绝。


★评析


本案中,王某的日工作时间为9个半小时(冬季为9个小时),每周只休一天,导致王某的工作时长远远超过标准工时制的要求,应视为公司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这种情况下,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应属于加班,无需劳动者再另行申请以及公司审批。


情形二:

综合工时工作制下安排法定节假日上班


★案例


张某入职某公司从事市场综合专员工作。该公司实行加班申请审批制度,但张某实际每日工作6小时、休息日单休,法定假日轮休。经该公司申请,人社部门批准其在市场综合专员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2021年11月初,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提出,自己在职期间在部分双休日与法定假日上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公司认为张某所在岗位执行综合工时制,每月总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定标准小时数,且其从未申请加班,公司无义务支付加班费。


★评析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无论周期内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均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加班费,且不可以用补休来替代。因此,张某可主张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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