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办公发生人身伤害
连续参与疫情防控累倒在家里
工伤认定需要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工”原则进行综合判定。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获得相应补偿。然而,疫情之下,抗疫、防疫、居家办公等新情况的出现,也给工伤认定带来了难题和挑战。答:建议将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工伤认定政策扩大到所有劳动者工作中接触有阳性病毒的国际邮件被感染、冷库工作人员接触进口冷链被感染……根据1月21日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71场新闻发布会,已确定的疫情源头一个是国际邮件,一个是进口冷链物品。而病毒感染者也有一个共同特征——因“工作原因”感染。“我国职业病目录中并没有新冠肺炎,从目前的政策来看,只有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预防和救治过程中感染的,能认定为工伤。”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工伤保险研究室副研究员翁仁木介绍说。据了解,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一政策的迅速出台,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拉起了职业伤害“保护网”。然而,疫情期间,很多非医护人员的劳动者坚守在各自的岗位上,同样面临感染风险。能否将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认定工伤的政策扩大到普通劳动者?成为疫情之下劳动者高度关注的问题。对此,翁仁木建议将政策扩大到所有劳动者。他表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这个特定人群的边界很难确定,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应适用于所有人群,以体现社会共济和社会公平。在目前的防疫政策下,确诊人数不多,政策扩大到所有劳动者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影响不大,但也应考虑企业对劳动者工伤待遇的承受能力。
答:没有证据表明伤害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就应认定工伤。日前,备受关注的“柴媛工伤认定案”,历经省市两级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法院判决撤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和复议、人社部门重新认定工伤的复杂程序后,终于画上句号。受疫情影响,2020年6月,柴媛所在单位实行居家办公。柴媛居家办公期间被逃窜至小区的犯罪嫌疑人杀害。当地人社部门认为,犯罪嫌疑人与柴媛在工作上没有交集,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而法院则认为,在办公环境里产生的风险,就应认定为工作原因。“居家办公期间,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混同,面临发生伤害无法认定工伤的风险。”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分析说,虽然“柴媛案”只是个案,但疫情下弹性办公、居家办公增多,期间受伤、突发疾病等情况在所难免,这也给工伤认定带来了不少新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需要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要素进行综合判定。”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阳介绍说,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居家办公,则员工家庭住所可以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工作场所”,但在工作时间和受伤是否由于工作原因的认定上存在困难,需要综合证据进行判断。翁仁木指出,居家办公期间一旦发生事故伤害,对过程及原因的描述多数情况下只能依靠员工自述或家属叙述,用人单位和工伤认定部门很难证实或证伪。他建议,对于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响应号召,采取居家办公方式而发生劳动者人身伤害的,工伤认定部门应采取更加包容的态度,只要没有证据表明伤害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就应当从工伤保险制度立法本意和保护劳动者的宗旨出发,认定为工伤。医生、社区防疫人员、流调人员、快递员、外卖骑手……疫情让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工作量激增。如果劳动者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倒下”,也会给工亡认定带来难题。疫情发生不久,刘文雄医生在家猝死认定工伤事件便引发舆论关注。刘文雄是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的一名门诊内科医生。去世前1个月,他共诊治病人3506人次。防疫期间,医院将刘文雄电话号码在发热门诊对外公布,其在休息时间也在通过电话、微信接受病人问诊。2020年2月13日凌晨,刘文雄不幸离世,诊断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当地人社部门认为,刘文雄并非感染新冠,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心肌梗死亦不属于规定的职业病范畴;他也不是在从事工作过程当中突发疾病,遂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在刘文雄家属及所在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后,当地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刘文雄的工伤认定应综合考虑抗疫特殊时期的工作情形,不应机械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当地人社局随后重新做出决定,将刘文雄不幸身亡认定为工伤。“在家猝死认定工伤的难点在于,与履行工作职务的关联性较难判断。”沈建峰认为,以“三工”为标准进行认定相对明确,可以防止工伤认定扩大化。但如果在个案处理中过于机械化,容易引发不合理的后果。“刘文雄医生认定工伤案”传递出积极信号,有利于引导在处理工伤认定问题时,主要强调“工作原因”,维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混同、工作原因但不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等情形还会继续增加。沈建峰认为,确定工作和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才是工伤认定的根本思路,如果能证明工作原因引发伤害,就应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的情形越来越复杂。因此,在强调‘工作原因’的同时,也要考虑现实生活中的可操作性问题。”翁仁木提醒道。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