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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惨!员工在离职报告上多写3个字,赔公司2.9万元!

来源:西北建筑人才网 时间:2022-05-06 作者:西北建筑人才网 浏览量:

案情简介


《工人日报》报道了这样一则蹊跷的案例,大连一员工离职报告多写3个字,结果赔公司2.9万元


2021年3月,彭晨宇因企业5年未涨工资决定离职。他提前30天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了纸质辞职报告,报告是他根据从网上下载的模板改写的,文末有“请批示”字样。


当年4月23日,彭晨宇打包办公用品离开企业。让他意想不到的是,在5月20日,他收到了法院传票:企业状告他旷工,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


经审理,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彭晨宇提交的辞职报告上有“请批示”字样,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彭晨宇的行为属于旷工,应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案例点评


这个原版真实案例本号倒没有找到,不知道是真实的案例,还是模拟的案例。


即便是模拟案例,也反映了一个有价值的问题--法律是需要咬文嚼字的!本案中,员工在辞职报告后加“请批示”三个字,确实有经企业批准同意了才能离职的意思,即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走人,而非单方告知企业就可以离职。


与此类似的“辞职报告”“辞职申请”一样吗?显然也是天壤之别吧!笔者曾经遇到劳动者向企业递交“辞职申请”,后领导在上面写了“同意”两字,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劳动者状告企业要求赔偿N(经济补偿金),理由是“申请”+“同意”就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辞职。考考大家:


1)劳动者的说法合理吗?


2)这个案件劳动者能赢吗?


回归本案,从法律规定来看,即便认为“请批示”是要经过企业同意才能走人,劳动者没有经过企业同意就走人的,属于旷工,还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呢?这也是问题。如媒体报道,该案中公司状告员工旷工,旷工难道就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如果认为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利用这一条主张赔偿责任也是非常艰难的,要举证证明具体的损失金额,怎么证明损失是2.9万元呢?很难,很难,真的很难!


最后提个醒:辞职也是个技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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