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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女员工与男同事有染,公司解除合同合法吗?

来源:西北建筑人才网 时间:2021-07-20 作者:西北建筑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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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康敏于2006年1月1日入职儋州某银行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9年5月7日,公司以康敏隐瞒同事白世境被公安局立案拘留事件,及康敏与白世境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解除与康敏之间劳动合同。康敏于2019年5月7日离职。


公司问责办法第295条规定:“在工作中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或欺骗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307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处分”;


第309条规定:“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康敏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康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7,552.64元。


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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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个人私生活应建立在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基础上,而康敏的行为已违背家庭基本道德准则。


康敏认为:

其隐瞒白世境涉嫌犯罪和其与白世境之间存在男女关系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白世境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系非职务犯罪,与工作无关,其无告知公司的义务;


且认为公司对白世境被茂名市公安局传唤亦知晓,另认为其与白世境之间的男女关系属于个人私生活,并非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与工作相关的不正当关系,认为其未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认为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认为:

康敏对公司隐瞒员工白世境涉罪被拘事件,白世境作为公司的员工,其涉嫌犯罪,无论是职务犯罪还是非职务犯罪,都会对公司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后果。


康敏明知白世境涉嫌犯罪,在公司未知晓事件的情况下,对公司隐瞒白世境的涉嫌犯罪被拘留事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该行为属于在工作中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情形,违反了问责办法第二百九十五条“在工作中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或欺骗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康敏在其婚姻存续期间与白世境有四年多的男女关系,康敏抗辩该行为为个人私生活,属于恋爱自由,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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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个人私生活应建立在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基础上,而康敏的行为已违背家庭基本道德准则,已对双方家庭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在工作上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故其行为已违反了问责办法第三百零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处分”及第三百零九条“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的规定。


基于以上两点,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应向康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不应向康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7,552.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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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

康敏提起上诉:问责办法中“与他人不正当性关系”指的是员工与他人之间不正当的业务来往关系等,不应扩大到员工之间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康敏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公司先于我知晓白世境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我的行为不属于隐瞒。


2、问责办法第三百零七条中“与他人不正当性关系”指的是员工与他人之间不正当的业务来往关系等,不应扩大到员工之间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背离了问责办法的问责目的和基本原则。


3、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我与白世境之间男女关系对其造成的严重后果,一审法院推断造成不良影响,判决错误。


二审期间,康敏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案件风险信息快报》、信封,以证明2019年4月19日,白世境被传唤当日,白世境已经将传唤事宜告知其主管领导,公司当日已知晓白世境涉嫌犯罪的事实,故不存在康敏隐瞒白世境涉嫌犯罪的情况。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虽然否认《案件风险信息快报》的真实性,但结合相关证据及双方当事人诉辩,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二审法院:作为中共党员,在已婚情况下与白世境保持着多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党纪党规和社会伦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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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主要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领域,同时也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关系包括劳动关系。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是反映国家、社会、民族的基本价值观,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意。


公司问责办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在工作中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或欺骗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百零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上述规定均系公司要求员工遵守公序良俗的相关规定,亦是公司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企业责任的一种表现。

康敏主张问责办法是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并非用来规范劳动者个人生活。


但任何个人的个人生活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康敏作为中共党员,在已婚情况下与白世境保持着多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党纪党规和社会伦理道德,对其家庭带来了伤害,亦会影响到企业的声誉。


故,公司以康敏违反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向康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琼02民终14*4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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